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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号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29日23时许,胡某甲与胡某乙同朋友一起在天星怡滨花苑小区吃宵夜,因二人言语不和,胡某甲动手打胡某乙一拳,至双方扭打,后被朋友劝开,胡某乙当即报警。胡某乙因伤至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经大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7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指认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案发事实经过,被不起诉人也自愿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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