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1时许,李某某到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家质问卫生厕所名额上报事宜。在此过程中,李某某和胡某某发生争吵后胡某某徒手击中李某某面部,致李某某鼻子当场流血。经昭通市昭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之伤情等级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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