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10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镇**居委会**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惠东县平山街道西枝江学校工地工作时,因水泥被他人使用问题与被害人喻某某发生争吵、推搡,继而胡某某用拳头将喻某某的鼻骨打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事后,双方达成赔偿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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