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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8********,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小学文化,务农,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彭某某,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镇**村与隔壁邻居唐某某因两家之间的两颗桂花树苗发生争执,从而引发肢体冲突,在冲突中胡某某将唐某某打伤,造成唐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唐某某左肺挫伤,左侧血气胸属轻伤一级,左侧第5-9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头皮血肿及全身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

胡某某于2020年5月7日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具有刑事和解条款,同时具有坦白及刑事和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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