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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9〕7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县**镇**路**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楼**栋**房。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3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1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并于当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林某某系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舅舅,胡某某与父母及被害人一家一起合租在深圳市福田区**楼**栋**房。2018年1月29日晚,被害人林某某在上述房间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母亲因做生意分红一事发生争吵,胡某某见状指责林某某欺负其母亲,并与林某某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林某某被胡某某摔伤,致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赔偿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38000元,林某某对胡某某表示谅解。

2018年3月29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首,与被害人已经达成和解且双方系亲属关系,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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