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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水河县刑检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31963********,汉族,中专,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清水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清水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清水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9时许宫某某与胡某某因工作琐事发生打架,后胡某某将宫某某右手打伤,宫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报案至清水河县公安局,经鉴定宫某某为轻伤二级。

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的事实:1、胡某某与宫某某的笔录2、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交款记录、收款记录3、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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