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湖南省衡阳县**乡**村**组**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兴平,系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被害人程某某系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7月9日上午6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程某某两人乘坐胡某某的车辆,行经检察院对面马路时,因程某某抢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手机辱骂他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心生愤怒,对程某某的鼻子打了一拳,致程某某鼻子受伤流血,后到常宁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经鉴定,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同月22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程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一次性赔偿了程某某的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2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情节,已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