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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刑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桂阳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现住桂阳县**街道**路**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6日至7月29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2日至7月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在桂阳县城“柴火饭店”因公司选举一事发生争吵并打斗。打斗过程中,胡某某持圆珠笔戳伤陈某某的鼻子。经鉴定,陈某某因被打伤致鼻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事后,胡某某赔偿了陈某某9700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谅解。2020年5月8日,胡某某主动到桂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已赔偿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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