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4********,汉族,文盲,农民,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王某甲的女儿王某乙发生口角。王某乙拿着板子准备殴打胡某某时,胡某某用手肘顶向站在身旁的王某甲的肋骨处。经溆浦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伤害的事实。

同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甲经济损失25600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