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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罪)(胡拥军)(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滑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6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补查重报。

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26日14时30分许,滑县**乡**村村民张某某(另案处理)因债务问题酒后到本村胡某某家中,与胡某某发生争执后,继而引起打架。张某某的头部被胡某某用铲子打伤,胡某某面部被张某某挖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头皮下血肿、左眼挫伤的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头皮创口瘢痕累计11.6cm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害方张某某正在实施非法侵入住宅的不法侵害行为,但无法证实张某某的侵害行为是否对胡某某及其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现实的、紧迫的危险程度。故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胡某某的行为系防卫行为的合理怀疑。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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