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綦检刑不诉〔2020〕Z21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2********,汉族,中专文化,重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攀枝花**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永宏,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7日,重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签订了八角小镇商业街销售代理合同,双方约定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八角小镇商业街销售业务委托给重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销售代理时间为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11月1日止。2019年6月4日,双方签订了八角小镇商业街销售代理合同解除协议,并对账目进行了结算。同日,双方又重新签订了新的八角小镇商业街销售代理合同,销售代理时间自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合同对销售任务、融资、履约保证金、月费、佣金等进行了约定。2019年6月6日,胡某某按约定个人借款300万元给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2019年1月、8月,胡某某个人分两次借款20万元给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10月7日,攀枝花**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八角小镇亮化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520万元。
双方销售代理合同届满前后,胡某某多次就售房佣金结算等问题与陈某某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8月8日上午,胡某某持佣金结算对账单到八角小镇售楼部找陈某某签字时,双方发生争执。当日13时许,胡某某找到在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用食堂就餐的陈某某,再次要求陈某某签字未果后,双方发生了争吵。之后,胡某某为泄愤持凳子将八角小镇商业街售房部的沙盘毁坏。经鉴定,被砸坏的沙盘损失价值27000元。2020年9月28日,胡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从居住地赶至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黑山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并于当日让其亲属转款6万元至黑山派出所,以赔偿相关损失,但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予接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经济纠纷引发,胡某某愿意赔偿损失,且能保证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得到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