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30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住佛坪县**镇**村**组,农民。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佛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6月6日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次退回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 23日县公安局第一次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认定:
2018年3月16日胡某甲将自己小**村的承包地租用给刘某某,4年租金23000元。2018年4月1日,刘某某又将租用胡某甲的土地以8万元的费用转租给准备建沙场的李某。李某在建沙场的过程中,胡某甲得知刘某某把租用自己的土地转租给李某的事实后,认为李某在建沙场的过程中破坏了自己承包地的原貌,开着自己的装载机阻止李某施工。李某为了加快沙场建设进度,先后找刘某某、村干部和胡某甲本人协商,最终答应给胡某甲一定的补偿和租金,口头约定每年给胡某甲8万元。2018年7月李某在给胡某甲筹集8万元费用的过程中遇到环保督查,李某在建的沙场被迫关闭。2018年9月环保督查结束以后李某继续组建沙场。11月,胡某甲认为砂石料价格上涨,之前李某答应给自己的8万元费用没有兑现,不愿意把土地让李某建沙场使用,先后多次开着装载机封堵李某的施工现场,李某处于无奈,多次找到胡某甲进行协商,最终答应每年给胡某甲12万元的费用,2018年12月15日胡某甲和儿子胡某乙到李某的沙场从李某手中取走了现金12万元,并出具了收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佛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客观上实施了开装载机堵塞沙场索要土地补偿金的行为,但是其堵塞沙场要钱的私力救济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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