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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敲诈勒索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富检一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 。因赌博,于2006年11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06年11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份,杭州市富阳区**镇**村进行**宅基地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村**小组的人包括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金某某、金某某等人提出**公房宅基地属于**小组集体所有,要求村里支付补偿款,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金某某阻拦施工人员潘某某挖机施工,并至工地上进行看管。2013年12月份,**村村委被迫支付人民币26000元,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金某某二人平分。后**村村委又支付**小组70000元作为公房补偿,其中60000元由**小组所有成员进行分配,另10000元由胡某某、金某某、金某某额外分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鉴于本案案发时间在2013年,已过追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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