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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敲诈勒索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3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1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青岛市城阳区**村**号楼**单元**户。2019年5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等人代表刘某甲借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资质投中标青岛市高新区**公园**段绿化养护工程。中标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工程不得转包、分包为由,自行组织安排人员施工。刘某甲、胡某某等人认为**绿化有限公司违背约定,因此安排刘某乙等人阻挠**绿化施工,后经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调解,**园林绿化公司支付给胡某某赔偿款84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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