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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污染环境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18〕12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101041967********,汉族,大学文化,南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出生地湖南省浏阳市,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街**社区**责任区**路**号**房。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9月4日、11月15日两次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30日、11月26日该分局两次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8年8月20日、10月30日、12月26日,本案次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江宁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 年4 月13 日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家园社区正方中路南侧凤凰山附近的一处空地查获刘某甲、梁某某、张某某等人在经营一个非法洗桶黑窝点,该窝点现场堆放大量标签为硝酸、二甲苯、甲基磺酸、异氰酸脂等化学品废桶,该窝点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经查,自2011 年以来,在禄口街道吉马工业园内空地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为逃避环保监管,私自堆放清洗危废化工原料桶。并于2017 年11月份至今,刘某甲、梁某某、张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家园社区正方中路南侧凤凰山附近的一处空地将化工桶清洗废水直接排入自挖的土坑内,该土坑无防渗措施,通过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化工桶清洗废水,对环境造成污染。经检测,在该窝点的东南角渗坑内的废水和土壤内检测出正丁醇、4-甲基-20戍酮、对二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

2.南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熊某某、总经理胡某某、副总经理王某某、采购部长刘某乙、生产部长晏某某、财务部长徐某某等人非法将化学原料桶擅自卖给没有资质的刘某甲等人私自处置共计436. 20 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认定的胡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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