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奎检公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户籍地为诸城市**街道****村**号,现住址为潍坊市奎文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鲁v*****号小型轿车,沿潍坊市奎文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巷路口人行横道处时,将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横过***街至此的行人王某某撞倒,致王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胡某某找其朋友陈某某冒充驾驶员,胡某某逃逸。经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伤情构成重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积极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经济赔偿,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自首,且已对被害人近亲属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起诉。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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