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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2********,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进贤县三里乡政府聘用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住**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赣A*****号小型轿车沿353国道由西往东行驶至353国道660KM+200M处时车辆左前部碰撞由北往南步行的何某某,致何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进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胡某某已与何某某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已赔偿何某某家属人民币26万元,何某某家属对胡某某表示谅解。

2020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交通事故现场向进贤县公安局民警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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