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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2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路南区**路**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7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两轮摩托车,沿唐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丰南区一公路交口右转时,与顺行的高某某驾驶的冀******、冀*****挂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两轮摩托车乘车人王某某(胡某某之妻)死亡、胡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害人女儿及姐姐均对胡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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