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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89********,汉族,高中毕业,个体户,住郑州市二七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7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1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郑州市二七区郑登S31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四环立交桥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血醇含量为103.2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胡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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