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庙**组。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湘C*****小型面包车,沿湘潭县**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镇**村地段,被正在该处执勤的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六中队民警当场查获。胡某某当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84mg/100ml。经抽取血样送至湘潭市**所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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