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3********291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集团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住**街道**路**弄**委住宅**室。曾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2月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19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浙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路与**路路口向北10米处,因操作不当摔倒,造成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接群众报警到现场后,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1mg/100ml,随后将其控制并带至普陀医院抽血。
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2mg/100mL。
经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普陀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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