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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涉嫌盗窃罪)(胡颖)(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镇**村**组,现住址**。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伙同同案人黎某某(已起诉)驾驶湘电动J00****电动车到**货运站附近,以拉车门方式盗窃被害人张某某JD****奇瑞瑞虎车内软盒蓝芙蓉王香烟1包、黄鹤楼侠骨柔情香烟1包、黄盒芙蓉王香烟七包及现金1900元。

2、2020年8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伙同同案人黎某某驾驶湘电动J00****电动车到德山**安置小区,以拉车门方式盗窃被害人朱某某J0****长城C30车内硬盒蓝芙蓉王香烟2包、现金1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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