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号,现住址**。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进初,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初,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想与前女友张某某复合,但碍于面子不想主动与张某某联系,就采取盗刷被害人银行卡钱款的方式,想让被害人张某某主动与自己联系。2020年9月8日至9月27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先后13次盗刷张某某银行卡中现金,合计9110元。
2020年9月30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退还张某某钱款911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常口信息表、微信聊天截图、银行账户明细、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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