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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涉嫌诈骗案)_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公诉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5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河南省唐河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店**村**组**号,现住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因介绍卖淫,于2018年12 月10日被湖南省桑植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因本院不予批准逮捕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查证后,于2020年7月3日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耒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 月中旬,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湖南省张家界桑植县务工时,通过网络认识一微信名为“坎坷”的女子(身份信息不详)并相互添加了好友。聊天过程中,对方让胡某某帮助维护诈骗用的路由器及多卡宝,并以每个路由令器每天200元的价格支付报酬。双方谈好后,“坎坷”给了胡某某一个专门与“云朵”(身份信息不详)联系的微信名“坚强”,并利用快递邮给了胡某某二十个多卡宝及部分电话卡,由“云朵”教胡某某如何操作管理多卡宝等设备,并解决胡某某管理设备过程中遇到的故障问题。胡某某在明知对方利用多卡宝实施电信诈骗,但为了获取利益仍然按照“云朵”的指导操作管理诈骗用的路由器、多卡宝等设备,并将使用过的无用的电话卡扔到厕所销毁(胡某某自己买了两台路由器,“云朵”邮了三个路由器给胡某某)。2019 年11月12日,胡某某认为维护使用多卡宝还是有风险,就想将设备转包给别人管理。11月14日,胡某某携带所有诈骗设备到朋友陈某某家,想将设备转包给陈某某管理,自己从中间赚取差价。在陈某某家,胡某某连接并开启了所有设备,但因所使用的电话卡存在问题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仅转发了29条信息),联系“云朵”后,“云朵”让胡某某等“采购哥”(基本情况不详,专门为胡某某邮电话卡)邮寄新电话卡再使用。11月16日,耒阳市公安局将胡某某抓获到案,并根据胡某某的供述,在陈某某家缴获“多卡宝”20台、路由器5台、电话卡119张。经调取多卡宝内数据:20台多卡宝在2019年11月1日至14日期间使用电话卡数为合计为194 张,共发送信息661条,拨打电话16016人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胡某某涉嫌诈骗罪(未遂)证据不足,无法确定本案中的短信和电话含有诈骗信息,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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