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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谷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谷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谷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20年1月回到家中,发现其在**村三组承包经营山林中的白杨树长虫,欲将林木进行更新,向本村申请采筏证,在没有获批的情况下,胡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于2020年1至3月独自一人使用油锯在**村三组小地名鸡肠洼及死人洼两处砍伐白杨树,砍伐的白杨树打截成2米长的规格,堆放在砍伐迹地。2020年3月胡某某独自一人使用油锯在其承包经营**处砍伐白杨树,砍伐的白杨树打截成2米规格堆放在砍伐地。2020年4月8日,经群众举报,谷城县森林公安局将其所伐杨树依法扣押。经谷城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胡某某所采伐林木蓄积17.27立方米。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等人证实;3、谷城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报告;4、谷城县森林公安局扣押清单;5、现场勘验笔录与补种情况照片;6、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因其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时补种林木,进行生态修复,属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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