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30194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胡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池州市森林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森林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6月份,池州市贵池区**镇**村村民胡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家**山场的杉木进行砍伐,所砍伐的杉木部分家用,部分在路边已售卖。经池州市贵池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鉴定,胡某某在毛岭夹中间洼山场滥伐杉木233株,蓄积达22.2231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系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林地状况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毕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胡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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