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3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3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蒙自市人,住蒙自市**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蒙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蒙自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系蒙自市**乡**村委会**村的村民,因其与**村委会**村二组就**(小地名)林地权属问题存在纠纷,2017年年初至2017年8月期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处林地内的部分杉树砍伐。2019年12月20日,经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20.7立方米;林地权属为蒙自市**乡**村委会的集体林地,原地类为有林地、灌木林地,现状地类为采伐迹地,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杉树。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2020年4月22日11时许,经民警口头传唤,其主动在蒙自市**乡**村委会**村**号家中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案发后,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在家接受调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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