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十张检刑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5195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路**号**单元**室,系湖北房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房县**有限公司**。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5月5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6月5日一次重报;7月20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8月20日二次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21日至5月5日、2020年7月6日至7月20日)。
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7月至11月,胡某某明知张某甲研发、生产的抗癌药在未取得国家食品、保健品、药品批准许可下当做抗癌药销售,仍先后三次、累计投资1000万元入股湖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同年11月8日,胡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签订投资的协议,张某甲担任湖北房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胡某某担任**,张某乙担任总**,张某丙,陈某甲(胡某某丈夫)、陈某乙(胡某某儿子)担任股东。
2018年4月19日,湖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湖北神农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神农素系列产品为假药。
2018年11月1日,经十堰车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2016年9月27日至2017年5月3日,湖北**医馆有******等实际到账395万元,欠款达197万元,免单金额为64万元,退款金额为11万元,合计金额64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房县公安局认定胡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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