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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08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6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伙同其丈夫顾某某(另案处理)在共同经营的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中慧饭店售卖半褶织纹螺300克,被北仑区小港市场监督管理局例行检查中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自已经营的饭店销售织纹螺仅300克,未造成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等后果,情节较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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