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2月1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8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利辛县**路其经营的**包子店,向当天加工的豆腐包子内添加“香甜泡打粉”并予以销售。利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胡某某加工的包子进行抽样检测,后经安徽省食品检验研究所鉴定,包子内铝的含量为190.2mg/kg,按规定不得检出。后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胡某某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5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胡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