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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Z25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21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号**大厦*楼**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7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5日1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三路天湖华府5座2801房其朋友被害人张某某的住处,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用被害人张某某的右手大拇指解开张某某手机的屏幕锁,从被害人张某某手机微信绑定的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卡上共转账30000元到自己的微信wen账户中,并通过自己的手机微信收款后,立刻操作向其本人的招商银行信用卡账户还款10128.94元,向倪某转账还欠款4015.78元。然后离开被害人张某某的住处。被害人张某某醒来发现手机微信账户款项被盗后,追至楼下截住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承认盗窃30000元的事实,并将手机中剩余的赃款16000元人民币退还给被害人张某某,同日14时许。又退还了4000元给被害人张某某。另外10000元在案发后已由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还,并赔偿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张某某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的报案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4.辨认笔录。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如数退还赃款、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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