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社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和县**镇文昌宫附近****超市购物期间,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该超市水果摊上的一部黑色苹果牌7PLUS手机盗走。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17元。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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