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12月2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2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0日19时30分许,胡某某伙同“李某某”(在逃)在株洲市某某破旧房子四楼一间房子内,以做推拿按摩为由,脱掉被害人张某某外裤后,盗走被害人放在外裤口袋内的2600元现金。得手后,胡某某分得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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