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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3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37********,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上午,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丰县解放路路北方圆华为手机专卖店,趁店内无人,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柜台上的一部全新华为P40pro手机(体验机)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558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今年83周岁,在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时,因其年龄较大,现已无法陈述个人信息、案件事实,且无违法犯罪劣迹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金额较轻,退还手机,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做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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