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内地**332624196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浙江省仙居县**镇**村**路**号。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浙江**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至6月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本县**镇**村承包农改田工程需要用到石料,为了节省成本,未经相关部门审批,雇佣挖机、拖拉机驾驶员私自将**镇**村**自然村**水库环库路山体用剩的石块破碎装车运到**村,被运石块重量共计约350吨。经鉴定,该石块价值人民币10 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零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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