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33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3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分别于2020年7月9日至7月13日每天的中午11时到12时间,先后五次到被害人黄某某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便利店内,均以买啤酒为掩饰,每次将一瓶统一阿萨姆奶茶藏于腹部衣服内盗走,合计共盗走统一阿萨姆奶茶五瓶,销售总价值为人民币20元。10月28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向被害人黄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了人民币50元,被害人黄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不追究其责任。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