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段**号**栋**单元**室,住四川省大邑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大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凌晨,被害人刘某某邀约胡某某等人在大邑县**镇**小区**栋**单元**号的家中喝酒,约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某趁上厕所之机窜至刘某某寝室内,将被害人刘某某放于其寝室床头柜抽屉里的2100元现金盗走。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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