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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1〕13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93********,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乡**村**号,现住浙江省安吉县昌某某街道递铺南路一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1225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2月2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窜至安吉县昌某某街道祥云花园快递点处,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苏某的快递盗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涉案快递内物品的价值为220元人民币。

2、2020年12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窜至安吉县昌某某街道祥云花园快递点处,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快递盗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涉案快递内物品的价值为49.06元人民币。

3、2020年12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窜至安吉县昌某某街道祥云花园快递点处,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宋某某、林某的快递盗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涉案快递内物品的价值为97.02元人民币及192.06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退赃退赔,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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