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2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利州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老城**酒吧BOSS3卡座喝完酒后,离开**酒吧的过程中路过隔壁BOSS2卡座时,看见卡座茶几桌上有一部黑色iPhoneX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0元),便拿起问是否为同行人员的,同行人员表示不是后,胡某某便心生盗窃之意,将该手机盗走。之后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将该手机藏匿于上班的**KTV内使用的更衣室的柜子里面。破案后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可以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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