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2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利州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老城**酒吧BOSS3卡座喝完酒后,离开**酒吧的过程中路过隔壁BOSS2卡座时,看见卡座茶几桌上有一部黑色iPhoneX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0元),便拿起问是否为同行人员的,同行人员表示不是后,胡某某便心生盗窃之意,将该手机盗走。之后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将该手机藏匿于上班的**KTV内使用的更衣室的柜子里面。破案后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可以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