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未检刑不诉〔2020〕Z4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9月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0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7月2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伙同同案人王某某、张某某(均另案不起诉),在本市白云区鹤龙联边村嘉鼎广场一饭店门口,盗得罗某某摩托车1辆。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8262元。案发后,赃物已缴获并发还罗某某,胡某某还对罗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后已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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