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9********,汉族,中专,**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区*幢**室。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下午13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香格里拉三期卡瑞娜女子养生会所将被害人蔡某某放置于前台桌子上的一部苹果手机窃走;11月23日22时许,因销赃未成功,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将盗窃的苹果手机从门缝塞回卡瑞娜女子养生会所内。经淮安市清江浦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3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 证人洪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清江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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