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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0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0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沙洋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窜至沙洋县**镇盗窃作案3起,分别窃取被害人廖某某的4个公牛牌插板,丁某某的1提达利园牌八宝粥、1提达利园牌花生牛奶和1提娃哈哈牌AD钙奶,上述被盗财物经沙洋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总价值为19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窜至沙洋县**镇**社区“**家电电器”维修店内,趁店主廖某某为其维修电视机时,将店内货架上的4个公牛牌插板(价值64元)装进自己的包内窃走并逃离现场。

2.2019年9月的一天,胡某某窜至沙洋县**镇**街**旅社内,趁被害人丁某某不在,窜至店内将店里的1提达利园牌八宝粥(价值40元)和1提达利园牌花生牛奶(价值36元)窃走后逃离现场。

3.2019年11月24日,胡某某窜至沙洋县**镇**街**旅社内,趁被害人丁某某在店内背对着大门看电视,窜至店内靠北墙摆放的1提娃哈哈牌AD钙奶(价值50元)窃走。并欲逃离现场时,被店主发现,后与邻居刘某某一起将被盗窃的一提娃哈哈牌AD钙奶追回。

2019年12月13日,在沙洋县**镇**村**组胡某某家中,民警将胡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窃的公牛牌插板4个、达利园牌八宝粥1提、达利园牌花生牛奶1提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的户籍证明、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丁某某的陈述;4.沙洋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6.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二年内三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所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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