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021995********,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区**号**室。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学院**号楼**楼内,用放在宿舍门口消防栓箱子上的钥匙开门进入1041号宿舍,盗窃宿舍内张某某等人3部手机和200元现金(赃款赃物均已归还)。经新乐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三部手机价格鉴定共计:4942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得到了四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系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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