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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住澧县**街道**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9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津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早晨,同案人计某某(另案处理)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合谋盗窃摩托车,当日上午,胡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计某某窜至津市市新洲镇毛家岗村万某某屋前,胡某某望风,计某某将万某某停放在屋前的豪爵牌摩托车盗走,两人得手后逃离现场,计某某将摩托车销赃后通过微信转给胡某某赃款人民币1000元。被盗摩托车经津市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2730元。

案发后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25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共同犯罪,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胡某某还具有坦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或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津市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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