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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一部刑不诉〔2020〕37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武义县**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趁在本市拱墅区杭钢云计算数据中心二期工地主楼工作之际,盗窃二楼施工工地内的价值人民币12622.5元的铜线,并藏匿于个人小仓库内,后其将铜线藏于车内准备离开该数据中心时,被工地保卫查获。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未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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