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一部刑不诉〔2020〕49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5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金华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金华市婺城区,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路*号*小*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定罪不捕,当日由江南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6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金华市双龙南街***超市内,将一袋售价为48.1元的筒骨和一袋售价为55.7元的甲鱼盗走,后被超市负责人叶某某当场抓获,2019年11月26日,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2.2020年8月2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来到金华市江南开发区**街**号路边车位处,将被害人楼某停在此处的厢式小货车上的一个军绿色渔具包、五根鱼竿和若干浮漂盗走,后逃离现场。
3.2020年8月2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来到金华市江南开发区***街**号路边车位处,将被害人楼某停在此处的厢式小货车上的一个黑色的渔箱、一根鱼竿、一把折叠椅和饵料盗走,后逃离现场。
4.2020年8月3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来到金华市江南开发区**街**号路边车位处,将被害人楼某停在此处的厢式小货车上的一个橘黄色的渔箱、两个鱼竿固定架、一个鱼护、一瓶拉丝粉和一块毛巾盗走,后逃离现场。
2020年9月 10日,经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渔具及用品总价值人民币895元。
2020年8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路**号**小区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以上事实,有侦查机关提供并经本院审查查明及本院依法调查取得的下列证据证明: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公安机关认罪认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谅解书;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照片、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书;监控视频;被害人楼某、叶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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