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72********,汉族,本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淮南市田家庵区**大院**室。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1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到淮南市田家庵区区政府对面建行门口时,发现被害人胡某乙停放于此的汽车副驾驶车窗未关,将车内4000元现金盗走。

2019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悉数返还被盗现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自首、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