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72********,汉族,本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淮南市田家庵区**大院**室。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1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到淮南市田家庵区区政府对面建行门口时,发现被害人胡某乙停放于此的汽车副驾驶车窗未关,将车内4000元现金盗走。
2019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悉数返还被盗现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自首、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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