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37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1199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住深圳市南山区**,在深圳市无固定工作单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雪营,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沙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至4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南山区**楼顶天台多次盗走了被害人黄某某的内裤、文胸数件,价值约500元人民币。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南山区**房抓获胡某某,并缴获其所盗窃的内裤、文胸共7件。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并承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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