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031966********,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临湘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临湘市**镇**社区临鸭公路旁的人行道上与被害人谢某某相遇,看见谢某某睡衣口袋露出的半截手机后,趁谢某某不注意,伸手将谢某某口袋内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0元。
案发后,胡某某家属及时归还被害人被盗财物,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退还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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