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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5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街道**村**组**号,住所地永兴县**小区**栋**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4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2020年9月22日被永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退回永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永兴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9日补查重报。

永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端午节期间,因**超市搞活动,胡某某多次排队未领到超市免费发放的物品,从而产生报复心理,并于2019年端午节期间、2019年6月20日、21日三次到千惠超市偷牛肉。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兴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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